個人結售匯管理辦法

2023/2/14 18:26:40 5 0評論

  目前,我國對個人結售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情況調整年度總額
  個人結售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方便銀行和個人的外匯業務運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5萬美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情況調整年度總額
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按本細則辦理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  第三條個人購買的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在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和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照本細則委托他人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金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審查個人外匯業務的真實性,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地輸入相關信息
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個人外匯業務的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下的經營性外匯收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對外貿易的購買、支付和結算;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和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書,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  (2)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進口的,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買外匯,通過外匯結算賬戶直接轉入代理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賬戶
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可以通過自己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算
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代理企業向當 外匯入金流程地外匯局報告個體工商戶名稱、賬戶等核銷材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  (3)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下的結匯,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  第十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有效身份證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
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2)家庭支持: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公證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證明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機構的支付證明
外匯保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公關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利潤分配決議、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證明
  第十一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持有效身份證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一)租金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醫療、學習等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證明
  上述單筆結匯等值超過5萬美元的,應當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轉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外匯購買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有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經常購買合法人民幣收入和未使用的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中國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外匯購買
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換外匯,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
原兌換水單的兌換有效期為自兌換之日起24個月;當日 外匯出入金教程網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離境前境內外關閉場所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可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用于經常項目支出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  手持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申報表》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金提取單據辦理
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將外匯項目匯出境外,按照下列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海關簽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申報表》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金提取文件
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經當地外匯局批準后,所需外匯可以購匯或以自己的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  境內個人和因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者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外匯收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和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   外匯開戶流程第十七條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者人民幣,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權益等金融投資
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涉及的外匯業務,應當通過所屬公司或者境內代理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批準
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股票和外匯收入,匯回公司或國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國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或轉入員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向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的,應當持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外匯購買和支付手續
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獲得的外匯保險項下的賠償或者支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或者結匯
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在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將境內財產對外轉移,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對外轉移,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境外個人通過股權轉讓在中國買賣商品房、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境內其他發行流通的金融產品,應當通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流程,逐步放開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款外債、提供對外擔保、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和外幣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外匯局根據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時,應區分國內外個人
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經營性外匯收支賬戶
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管理
  第二十六條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賬戶名稱應當與有效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的外匯賬戶和賬戶內資金的境內轉移和匯出,應當經外匯局批準
  第二十八條境內轉移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憑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3)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按跨境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條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轉移,但外匯儲蓄賬戶對外匯結算賬戶的轉移僅限于轉移當天的對外支付,轉移后不得結算
  第三十條個人提取外幣現金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應當提前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報告有效身份證件、提款用途證明等材料
銀行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外匯局簽署的《提取外幣現金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金手續
  第三十一條個人將外幣現金存入外匯儲蓄賬戶,當日累計等值不足5000美元(含)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有效身份證件、海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金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存款日期應標注在相關單據上
  第五章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  第三十三條各銀行總行、分行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當符合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培訓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能夠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  第三十四條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申請系統接入
外匯局申請銀行驗收合格后,準入
  第三十五條除下列情形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兌換點發生的結售匯;  (2)通過銀行柜臺結束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3)國內外幣卡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金;  (五)境內卡境外使 外匯邦返傭網用購匯還款
  第三十六條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查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3)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一輸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4)結匯/購匯通知單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作為會計憑證保存備查
  第三十七條外匯局負責對轄區內銀行業務運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和檢查
外匯交易流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的外匯購買和外匯結算,應當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人的授權書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在其他情況下,除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  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親屬證明是指政府基層組織或者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證明,可以證明直系親屬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者街道辦事處

  第三十九條外匯局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銀行和個人分別處以3萬元、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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