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游購匯指南

2023/2/17 4:09:52 3 0評論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中國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關于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所需外匯由游客自行購匯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所需的個人零用費由旅行社調整為中國公民個人購買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經國家旅游局批準辦理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不再統一代游客購買個人零費,游客可持有相關文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匯出入金教程網的規定,向指定的外匯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購買私人 外匯邦返傭網外匯支付業務
  2、團體協會必須嚴格按照每個團隊的實際出境旅游名單,為每位游客出具《中國公民出國旅游購匯單》(以下簡稱《購匯單》見附件),供游客購匯時使用
《購匯單》一式二聯
組團社保留第一聯購匯支付團費,第二聯購匯時使用游客第二聯購匯
  組團社還需要在《購匯單》上填寫旅游行政部門核發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以下簡稱《名單表》)號
  三、購匯單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各組團社自行印制
  4、游客出境前應親自到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購匯手續
購匯時,應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1)組團社向游客提供的《購匯單》(原件);  (2)游客本人已申請簽證護照,如護照無簽證記錄,提供旅游者團體旅游簽證名單復印件;  (3)組團社提供給游客的出境名單復印件
  5、銀行為游客辦理外匯銷售業務時,應對以下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  (1)根據護照檢查是否是游客本人;  (二)《購匯單》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清晰,購匯單上的組團社印章是否與銀行留印章一致;  (3)審核游客出境前購匯后是否有出境記錄;  (四)審核購匯人姓名是否在組團社提供的《名單表》上;  (五)組團社是否在國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許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名單》中;  (六)組織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國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 外匯入金流程(地區)名單》
  銀行為游客辦理售匯手續后,應在游客護照中注明售匯日期,并保留第四條所述憑證備查
  6、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私人外匯供應標準和兌換當天的外匯價格,扣除組團社收取的人民幣團費等值外匯后,將剩余外匯作為個人零成本出售給游客
  七、組團社辦理出境旅游團費購匯手續時,購匯所需人民幣資金必須以支票或銀行轉賬的形式交給銀行,并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組團社申請兌換的公函(詳細列出團隊編號、出境游人數、目的地、購買團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實際使用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  (三)組團社與境外機構根據國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組團與境 外匯交易流程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簽訂的有關合同;  (四)組團社保留的《購匯單》第一聯(銀行審核正本,留存復印件))
  八、銀行應對組團社購買出境旅游團費部分進行事后核銷
組團社應在出境旅游團入境后2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邊檢章的《名單表》交銀行核實復印留存
因故不能出境的,組團社應辦理退還購買團費手續
  9、組團社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名單表》退還銀行,或者《名單表》未加蓋邊檢章,或者《名單表》與實際出境人員不符,未辦理退還購團費手續的,銀行應當停止為組團社辦理購團費業務,并將情況通知當地外匯局
  10.凡匯發[2001 外匯開戶流程]3號、匯發(2001)122號文中規定的內容與本文規定的有關條款相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  11、本文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外匯邦返傭網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評論列表 (有 0 條評論,3人圍觀)
{音樂代碼}